各镇,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望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望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博望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召开的“调转促”精神和《关于加快建设高端数控机床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实施意见》(马博发〔2015〕23号)文件要求,围绕“力争到2020年,单个基地产业链总产值翻两番,税收收入翻一番”的目标任务,特制定博望区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投转补”、“投转股”等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自2016年起累计拿出1亿元专项资金,按照“设定目标,择优申报,竞争分配,委托贷款,到期验收”的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金由区政府和建行博望支行合作,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资助的方式,对区内企业即将或正在实施的重大项目、企业上市、兼并重组等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博望区创业投资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经委,具体负责创业投资基金日常管理和评审事务。
第五条 建立外部评审专家库,从市人才库中挑选约20名专家作为我区创业投资基金外部评审专家,每次企业评审时从20名专家库中随机挑选3人组成外部评审专家组,会同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5人,共组成8个人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初审后的企业进行集中评审,并出具外部评审报告。
第六条 申报流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年两次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集中受理各企业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拟扶持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最终确认。
第七条 申报要求
(一)符合博望区主导产业,企业成长性良好,重点扶持拟上市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
(二)企业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没有拖欠员工工资(或工程款),没有出现偷税、漏税、欠税等不良记录,没有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等;
(三)有规范财务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区内相关部门开展活动,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四)原则上申请的企业各项指标均保持一定增长。
第八条 具体实施细则
(一)投转补。是指采取“事先设定绩效目标、合同管理、一次性委托贷款、绩效考核后贷款资金改为财政补助并返还利息”的资金投入方式,全程实施资金绩效考核。经过评审后的企业,区政府与其签订对等协议,协议签订后通过银行一次性给予该企业固定额度的委托贷款,贷款年限暂定3年。合同期满后,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贷款资金改为财政补助,企业自行支付利息;若未能完成协议约定条款,贷款资金全部收回并自行承担利息。
(二)投转股。主要针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城投公司预投入部分资金用于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股改过程中以股份形式注入。待企业正式上市挂牌后,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挂股或退股手续。
第九条 签订对等协议。根据“投转补/股”双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市、税收、产值等目标任务(合同实行“一企一策”,具体见考核细则),及时组织区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
第十条 委托贷款程序:
(一)对等协议签订后,区财政局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马鞍山市横山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实行统一运营管理;
(二)委托贷款资金发放前,区政府须与委托贷款银行(建行博望支行)签订《委托贷款的委托合同》,后由委托贷款银行(建行博望支行)与委托贷款企业(名单由区政府提供)签订《委托贷款的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防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载体单位严格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区财政局、招商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大对扶持项目专项核查力度,确保项目按质按期完成。
(二)建立风险联动机制。区各相关部门在扶持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补助行为的,应予以及时通报,取消该单位财政扶持资格。
第十二条 相关职责
(一)区财政局和马鞍山市横山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明确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避免政策的重复和不一致,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投转补”,区城投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投转股”。
(二)区相关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资金的投入重点,维护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区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