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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望区扶持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博望区人民政府

各镇,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望区扶持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望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博望区扶持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发我区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创新提升等方面的积极性,聚焦发展重点,结合实际制订《博望区扶持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我区范围内注册并实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区内相关部门开展活动,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2.申报主体需完善备案、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手续。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1)考核年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2)考核年度出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3)考核年度出现重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事件的;(4)考核年度涉及违法用地被有关部门查处的;(5)考核年度内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6)考核年度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7)考核年度内纳入到纳税、法院等失信征信名单范围内。

  4.企业申报需提供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项目)的信用审查和比对。

  二、实施细则

  (一)创新发展行动。

  1.支持科技创新。

  (1)实施专利强区战略。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1万元/件资助;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件资助,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日起超过7年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件;当年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获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获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获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

  (2)鼓励推进科技保险工作。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25%、每年不超过25万元的保险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3)培育科技型领军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再获高一级认定,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补差。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提升企业“民参军”能力。对新取得军标认证和保密认证的企业、许可认证和名录认证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5万元、50万元奖励。

  支持我区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具备承担军工项目资质的我区科技型企业,根据其签订的军工项目协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的补贴,最高补贴15万元。

  (4)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市审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1:1配套资金支持。

  (5)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入我市重点扶持且共同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25%、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资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按市级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

  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支持企业承担重大项目。对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按市补助的研发投入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7)促进技术入股产业化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8)推进科技成果创新。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9)培育科技服务平台。对新认定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租用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的众创空间,给予企业10元/平米/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政策享受期限为市级众创空间备案之日起3年内)。

  (10)推动技术转移和融资担保服务。对企业吸纳境内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在我区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扶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对当年新认定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相关规定分类给予配套支持。

  (12)扶持科技人才团队。对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我区科技团队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分别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500万元、300万元、150万。

  2.提升品牌质量。

  (1)强化质量管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除省、市奖补资金外,再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提名奖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提名奖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促进品牌提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马鞍山市名牌产品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企业(团体或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3)实施商标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5万元奖励;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费用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推进标准化战略。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排名前三位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AAA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3A、2A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协调发展行动。

  1.强化项目引领。

  (1)支持新建项目。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关键设备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条款不与市级支持新建项目设备补助对应政策重复享受,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申报)。

  (2)奖励项目团队。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票据为准),给予项目管理团队40万元奖励,项目投产后兑现30%,达产后兑现70%。

  2.支持提档升级。

  (1)设备更新。对设备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以票据为准),按设备购置金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条款不与市级技改项目设备补助对应政策重复享受,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申报)。

  (2)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通过机器换人实现智能化生产,对企业购买成套机器人设备累计5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合同金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该条款和设备补助不重复享受)。

  (3)产品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经费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6万元/年,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省级新产品或安徽工业精品。

  (4)平台搭建。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质量奖、工业三品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等省级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市级平台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

  (5)淘汰落后。对属于当年国家、省、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目标任务的(纳入省、市淘汰落后名单范围内),且在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户。

  3.助推信息化发展。

  (1)促进示范引领。新列入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通过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对其中未获省政策奖励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2)鼓励融合发展。支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建设,打造一批数字化车间、智慧工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市级数字化生产线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三)绿色发展行动。

  1.实施节能项目。对年节能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节水1万吨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发挥节能(节水)效应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奖励(或每节水1万吨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2.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含再制造)项目。对资源综合利用(含再制造)建设项目,且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年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3000吨(再制造项目对综合利用量不作要求),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开放发展行动。

  1.鼓励市场开拓。

  (1)鼓励开拓外海市场。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按照《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博望区外贸发展若干扶持办法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9号)相关政策,给予企业境外参展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境外商标注册2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项补贴不超过2万元,境外专利申请2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项补贴不超过2万元,国际认证费用1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项补贴不超过1万元,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2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2)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鼓励企业加入博望国家级出口机床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按照《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博望区外贸发展若干扶持办法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9号)、《关于支持博望高新数控机床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相关政策,对于审核进入示范区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评审成为标杆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示范区企业给予产品检测费用50%的减免。

  2.鼓励上市(挂牌)。

  (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2)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发上市的批复文件,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股票首发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3年内区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年的持续督导费用补助。

  (4)对首次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在科技板和农业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在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5)上市、挂牌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经区财政局、金融办共同确认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定,由区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各自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6)对引进国内优质资本及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落户我区,设立各类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其投资基金50%投资我区中小企业,其实际纳税(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留存部分,区财政按实际贡献的7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不含政府平台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并全部投入我区的中小企业,经区财政局、金融办共同确认后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定,区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五)共享发展行动。

  1.企业突出贡献。

  综合税收=(国税+地税)*50%+区级实际所得*50%

  亩产税收=(国税+地税)/实际占地面积(亩数)

  按综合税收和亩产税收的高低排名采用阶梯式资金奖励,排名第1的奖励10万元,2-4名奖励5万元,5-10名奖励3万元。

  2.鼓励做大做强。

  (1)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性小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2)企业上台阶。对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外地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不含贸易收入,下同)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奖励。

  (3)企业兼并重组。具体参照《关于博望区鼓励企业盘活闲置资源和实施兼并重组的办法(暂行)》文件执行。

  3.鼓励招才引智。

  (1)对于招才引智、技工引育等政策,具体参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马发〔2018〕3号)和《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引进重点工程奖补政策申报认定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马人才办〔2018〕9号)、区政府出台的《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望区万名技工引育计划的通知》(马博政〔2018〕40号)等系列政策。

  (2)鼓励引育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除国家、省、市资助外,引进人才获批国家“千人计划”、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国家高端外专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 3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引进人才或获批国家“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省“特支计划”、省“外专百人计划”、省外专培育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 30万元、20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补助。

  引进人才获批国家、省常规引智项目并按期完成的,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申报获批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的,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申报获批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奖励;申报获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3)实施柔性引进人才。对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设站单位给予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助,对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给予3-5万元资助,留学人员、在站博士后和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含后备人选)申报获批国家、省科研项目的,分别再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

  (4)加大人才平台建设。企业创新团队获批省“115”产业创新团队的,设立期内给予企业每年5万元补助。

  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创办创业大学,经评估为市级及以上优秀培训基地的,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2万元补助。承办国家级、省级高研班的,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发经委、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办、市场监管局、文体旅游局负责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工作;具体执行按照申报细则由企业自行向所在的载体单位报送材料,载体单位集中报送相关区部门审核,区发经委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套取的奖补资金本息,3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奖励和补助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区政府原先出台的《关于印发〈博望区工业倍增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马博发〔2016〕19号)和《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博望高端数控机床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马博政〔2016〕68号)文件不再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五)每户企业获得当年区级政府补助累计金额不能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当地政府财政的实际贡献。

上一条: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望区加快推进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促进博望区中小企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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